(2016)皖13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华平与砀山县利天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平,砀山县利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砀山县利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周寨镇张老家行政村张老家村。法定代表人:许培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砀山县利天木业有限公司有叉车一辆及成品板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砀山县利天木业有限公司的叉车一辆及成品板材。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