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1304号原告:蒲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刘某某。被告:安某甲。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某、刘某某、被告安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婚生子安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对原、被告于婚后购买的现代轿车一辆,依法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腊月初八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农历5月13日生育儿子安某乙,于2009年3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被告经常事实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耐,2016年6月7日,因为一条短信,被告又对原告事实家暴,致使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的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使原告身心俱伤,再也不敢和被告一起生活,为了不再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安某甲辩称,原告与别人发暧昧短信,我与她争吵打了她两个耳光,她就离家出走。后来我到处去找她,她一直没回来,现在我想要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另外,孩子一直在我家由我父母喂养,我们结婚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但前不久以30000元卖给别人了。她离家出走后,我为了寻找她,将卖车的钱都花掉了,还借了别人的40000元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蒲某某提供的照片15张,虽能证明其受伤,但不能证明伤系被告家暴所致,本院不予采信;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的认定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腊月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3月26日在武都区佛崖乡政府补办结婚证,于2008年5月13日生育儿子安某乙。2016年6月7日,原、被告因手机短信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8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证,系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珍惜夫妻感情,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综合全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