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海军诉被告褚红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军,褚红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25民初882号原告武海军,男,汉族。被告褚红岩,女,蒙古族。原告武海军诉被告褚红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弛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海军、褚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海军诉称,2015年6月份,褚红岩找到武海军为其在乌拉盖管理区巴镇阳光家园小区的楼房进行室内装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武海军包工包料在褚红岩要求的材质的情况下为褚红岩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装修工程款。后武海军保质保量的完成装修,经验收合格与褚红岩核对工程款为22000元,同年7月20日褚红岩为武海军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答应在数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可是褚红岩却迟迟不能给付。后经武海军多次索要,褚红岩分两次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另又支付了武海军1000元工人工资,剩余11000元至今未付,武海军无奈诉至法院。原告武海军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褚红岩给付原告武海军装修款11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2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褚红岩承担。被告褚红岩庭审答辩称,武海军没有给装修好,木板都起皮了,褚红岩早就要求武海军给修衣柜,武海军一直推脱,过好长时间去修了,拆衣柜的时候没有告诉要钱,拆完了才要钱,武海军也没有提过要钱的事儿,褚红岩也没说不给,把衣柜连门带口给换了,就给钱,刮坏的防盗门外包需要给赔偿。如果在屋里维修就需要给褚红岩刮白。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原告武海军与被告褚红岩达成房屋装修合同,由武海军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褚红岩装修房屋。2015年7月20日,被告褚红岩为原告武海军出具金额为22000元的《欠条》一枚。其后被告褚红岩陆续向原告武海军支付11000元,剩余11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武海军认可两个衣柜存在质量问题,并由其进行拆除,截至庭审仍未安装。同时认可修理衣柜需要4000元,阳台、门口等部分工程存在起皮等现象,需要打胶。另查明,201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3年期贷款利率为5.25%。以上事实,有原告武海军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被告褚红岩提供的照片14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原告武海军在依约完成装修工作后,有权要求被告褚红岩按照双方��算的金额支付装修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被告褚红岩所称的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武海军认可其中两处衣柜以及阳台、门口等处存在问题,但其仅认可衣柜维修费用为4000元,本院结合本地装修市场的价格,酌定两处衣柜以及阳台、门口等处的维修费用为5500元。对于褚红岩辩称的其他质量问题,因双方已经进行结算,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在扣除5500元维修费用后,被告褚红岩仍需支付原告武海军装修款5500元,并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赔偿2015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期间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褚红岩给付原告武海军装修款5500元,并支付2015年7月20���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计算),给付时间: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武海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原告武海军已预交38元),由原告武海军承担19元,被告褚红岩承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弛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