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虞政勋与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政勋,杨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427号原告虞政勋,男,1979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女,生于1981年5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勤,宜城市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虞政勋与被告杨红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虞政勋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政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政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虞政勋负担。审 判 长 李边防审 判 员 何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