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改香与陈华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改香,陈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585号原告杜改香,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华锋,男,成年人。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华锋的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路南财政局商住楼中单元3-02,送达法律文书,却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陈华锋,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改香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