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周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593号原告:王某,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某,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A座14层1401号。负责人:郭红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爽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