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森林、边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森林,边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09号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森林,农民。被执行人边冬秀,农民。(系被执行人阳森林之妻)。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森林、边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园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周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