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曹贤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贤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276号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杨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贤友,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贤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射洪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伯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