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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陈树群、王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陈树群,王小华,陈洁梅,陈玉芹,沈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负责人汪毅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桂胜,该××员工。被执行人陈树群。被执行人王小华。被执行人陈洁梅。被执行人陈玉芹。被执行人沈新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陈树群、王小华、陈洁梅、陈玉芹、沈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04开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陈树群、王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借款本金50972.2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按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358%计算);陈洁梅、陈玉芹、沈新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陈树群、王小华、陈洁梅、陈玉芹、沈新明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群、陈玉芹已分别还款17934元(含执行费225元);余款17934元,陈树群书面表示由其自2016年8月起还款,直至同年12月底前还清。2016年9月20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桂胜后,陈桂胜向本院表示因被执行人陈树群还款尚需时日,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群、陈玉芹已分别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欠余款17934元,陈树群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开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铁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