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清虎、崔玉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清虎,崔玉虎,刘秀姣,崔喜喜,景兴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4民初937号原告: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洞县玉峰路。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苏风,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崔清虎,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崔玉虎,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刘秀姣,女,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崔喜喜,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景兴爱,女,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洪洞县。原告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清虎、崔玉虎、刘秀姣、崔喜喜、景兴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原告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余刘义审判员景峰人民陪审员庞云锁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史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