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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777号原告彭某甲,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某乙,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