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3民初1810号原告: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西街**组***栋。法定代表人:王增博。原告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066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向被告供应兽药,截止2015年5月2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670元,双方同意就该欠款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客户欠款对账确认单”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5月23日,贵公司尚欠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106670元,现一直未给结算。”该确认单经被告作为欠款确认单位盖章确认。庭审中,原告称自2010年起,被告多次通过电话形式向原告购买绿克迪、益佰安、倍克君等兽药,原告每次均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供货,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货。供货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667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交的“客户欠款对账确认单”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其货款10667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庭期亦未对此提出抗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66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货款106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被告辽宁曙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雅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