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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4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志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志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