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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小太与李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太,李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107号原告李小太。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郭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太与被告李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太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1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