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5035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张成林。被告范黎明。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即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