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蓉与被告杨继伟、董亚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蓉,杨继伟,董亚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847号原告:王美蓉,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X县X镇X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王天民,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家属院,系原告王美蓉丈夫。被告:杨继伟,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现住X县县X店上单元楼*楼*户。被告:董亚娥,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X县县城X店上单元楼*楼*户,系被告杨继伟之妻。原告王美蓉与被告杨继伟、董亚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7月18日本院原告申请对被告在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33243元及二被告所有的位于X县X路X店上X楼X户单元楼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石油款4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X镇X加油站,在经营期间,被告陆续拖欠油款,至2011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我油款45万元及利息4万元,被告杨继伟为我书写欠据两张,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2分。事后,被告陆续归还了我10万元利息,剩余本金45万元及未结利息至今未付。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形成及后期还款属实,条据也系被告杨继伟出具,但原告当时给我们提供的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按此数字计算欠款。按照交易习惯,不应计算利息。原告为其主张举证被告杨继伟出具的欠据两份,被告未举证。经法庭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二被告对原告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X镇X加油站。经营期间多次到原告处进油,并陆续产生欠款。2011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杨继伟向原告就欠款出具欠条两份,载明“今欠到油款四十五万元整月息一分二厘”、“今欠到利息款四万元整”。后,二被告向原告就该欠款清偿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交付标的物后有义务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所供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法庭递交原告所供油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相关证据,且原告予以否认,使本院无法认定该反驳理由。对原告与被告杨继伟约定的利息计算办法本质系双方对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负有付款义务的被告方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规定,被告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油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董亚娥作为被告杨继伟之妻,应对二人共同经营加油站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该款项的履行,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并依此计算,二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所欠石油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1.2分以45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2分利息自2012年10月4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已扣减被告支付过的10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继伟、董亚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美蓉所欠石油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1.2分自2012年10月4日算至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50元,由被告杨继伟、董亚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周 晔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