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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420号原告:龚某某,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