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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艳玲与付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玲,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高艳玲,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付锐,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高艳玲与被执行人付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0.5047万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付锐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