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7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锡强与江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强,江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836号原告:王锡强,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江惠强,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锡强与被告江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锡强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