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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浦洪斌与邱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洪斌,邱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0716号原告浦洪斌。被告邱宏斌。原告浦洪斌与被告邱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洪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邱宏斌给付材料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邱宏斌负担。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本案中,邱宏斌结欠浦洪斌价款1万元,有浦洪斌提供的由邱宏斌签字确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邱宏斌未按约及时归还所欠价款是产生本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浦洪斌要求邱宏斌支付价款1万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邱宏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了有关价款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邱宏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洪斌价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浦洪斌已预交),由邱宏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浦洪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