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世颂、王俊华等与马世颂、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颂,王俊华,臧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世颂。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俊华。申请执行人臧贻文。本院在执行臧贻文与马世颂、王俊华、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世颂、王俊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世颂、王俊华称,贵院应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毛家庄社区xxx巷xxx号房屋(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进行拍卖。其理由是:异议人仅仅为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二层建筑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贵院对二层一起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房产系异议人唯一合法住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院对异议人唯一的住所进行拍卖,明显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中止拍卖涉案房产,保障异议人合法居住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臧贻文与马世颂、王俊华、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调解:一、被告马世颂、王俊华于2015年5月2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本金xxx元,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xxx倍计算);二、若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就被告马世颂、王俊华抵押的房产(坐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毛家庄社区后xxx巷xxx号xxx幢xxx号住宅房、xxx号其他用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优先实现抵押权。三、被告李福对原告就抵押物不能实现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世颂、王俊华追偿。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损失。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马世颂、王俊华、李福承担。该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世颂、王俊华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毛家庄社区xxx巷xxx号xxx幢xxx号住宅房、xxx号其他用房xxx处(详见评估报告),马世颂、王俊华遂向本院提出异议。又查明,法院对被执行人马世颂、王俊华包括抵押房产在内的其他房产均进行评估拍卖。还查明,李福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款应予偿还,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异议人马世颂、王俊华称,涉案房产系异议人唯一房产,且二层房屋未作抵押,法院应停止拍卖,保障其合法居住权。经审查,该涉案房产确系异议人唯一房产,因一层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查封拍卖并无不当。二层房屋虽未作抵押,但二层房屋与二层房屋系不可分割物,无法单独拍卖,法院拍卖后可为被执行人进行房屋置换或预留xxx年租赁费,故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世颂、王俊华要求解除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毛家庄社区xxx巷xxx号xxx幢xxx号住宅房、xxx号其他用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查封、停止拍卖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