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646号起诉人:张某1,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琴琴,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张某2,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陈某,女,1960年3月28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起诉人张某1与被诉人张某2、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起诉人张某1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起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起诉人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宝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