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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丽琼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琼,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29号原告:彭丽琼,女,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岑海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建设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45538914-7。法定代表人:麦耀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琼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穗综埔违建处字(2015)6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丽琼负担。审 判 长  蔡雅红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