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爽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58号罪犯李爽,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湖北省南漳县。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和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本院(2012)铁审刑执字第00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2014)铁审刑执字第00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