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梅江英与梁储金、周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江英,梁储金,周青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861号原告:梅江英,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经大鹏,男,1984年7月1日,本科,教师,住址同原告。被告:梁储金,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个体,住芜湖市。被告:周青霞,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无业,住址同被告。原告梅江英诉被告梁储金、周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利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江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大鹏、被告周青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储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江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2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0日、5月3日、5月20日、8月6日、9月30日,被告周青霞分别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50000元、60000元、20000元、50000元。上述借款利息均为月息1.5%。后原告就上述欠款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0元及利息51600元(自借款之日按月息一分五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共计30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储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周青霞辩称:欠款属实,我2016年4月21日支付原告现金5000元,现在行情不好,我还的本金。去年我一直按时付息,今年实在没钱还了。经审理查明:梁储金与周青霞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结婚。二人因经营船舶需要多次向梅江英借款。2015年1月12日梁储金、周青霞向梅江英出具借条一张,向梅江英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5%。2015年3月10日、5月3日、5月20日、8月6日、9月30日,周青霞分别向梅江英出具借条一张,分别借款40000元、50000元、60000元、20000元、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均为1.5%。后周青霞于2016年4月21向梅江英支付现金5000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讼。另周青霞于2016年4月21向梅江英支付现金5000元,周青霞认为系归还本金,梅江英认为系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借条六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1、因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其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原告对此明知,故涉案借款对两被告而言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还款责任。2、关于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数额,因原被告双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金及利息支付的先后顺序,故本院依法确定本息支付的先后顺序为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同时因涉案欠款均发生于2015年,故本院依法确定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的5000元系支付的借款利息,故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25万元,利息应按月息1.5%自借款之日起算,但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梁储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储金、周青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梅江英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月息1.5%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3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算,400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算,50000元借款自2015年5月3日起算,60000元借款自2015年5月20日起算,2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6日起算,50000元借款自2015年9月30日起算;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元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梅江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梅江英承担54元,被告梁���金、周青霞承担2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冉附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树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