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程飞与宋佑鹤、杜旭、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飞,宋佑鹤,杜旭,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飞,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宋佑鹤,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执行人:杜旭,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佑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佑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佑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飞与宋佑鹤、杜旭、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杜旭、宋佑鹤、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且在诉讼中对杜旭的房产也进行了保全查封,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