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卢建忠与何克兴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忠,何克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802号原告:卢建忠。被告:何克兴。原告卢建忠与被告何克兴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建忠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