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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卢建忠与何克兴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忠,何克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802号原告:卢建忠。被告:何克兴。原告卢建忠与被告何克兴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建忠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