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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忠虎、陈兴兰等与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虎,陈兴兰,徐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047号原告王忠虎,男,1962年5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原告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建,男,1998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虎、陈兴兰诉被告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