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忠虎、陈兴兰等与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虎,陈兴兰,徐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047号原告王忠虎,男,1962年5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原告陈兴兰,女,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建,男,1998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虎、陈兴兰诉被告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