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建轩、郭晓林、邹强、黄永才、唐小云与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轩,郭晓林,邹强,黄永才,唐小云,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张瑞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305号 原告:潘建轩,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郭晓林,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邹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黄永才,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唐小云,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五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张瑞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1836801-8。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轩、郭晓林、邹强、黄永才、唐小云诉被告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轩、郭晓林、邹强、黄永才、唐小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00元的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海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