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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徐晋辉、杨振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晋辉,杨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徐晋辉,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杨振芳,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晋辉与被执行人杨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晋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晋辉与被执行人杨振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晋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24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24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梁杰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