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绅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绅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631号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珍,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绅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升镇裕民七村。法定代表人:李长生。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绅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诉讼保全费637元,合计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炎梅章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