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缪亚玲与王进、宋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亚玲,王进,宋晓燕,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缪亚玲。被执行人王进。被执行人宋晓燕。被执行人宋爱国。缪亚玲与王进、宋晓燕、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2016)苏12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王进、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缪亚玲借款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宋爱国对王进、宋晓燕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爱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进、宋晓燕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表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知道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