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61号原告:廖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与被告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瑜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