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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61号原告:廖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与被告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科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瑜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