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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莉与王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王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614号原告:王莉,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禄,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利,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莉与被告王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莉诉称,2016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名下车牌号码为津G×××××(发动机号:332536,车架号码:LFV3A24G6D3053943)的奥迪车辆。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购车款210000元,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并在原告付清全款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210000元购车款给付被告,被告当天将车辆交接给原告。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车牌号码为津G×××××(发动机号:332536,车架号码:LFV3A24G6D3053943)的奥迪车辆自2016年3月11日起为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车牌号码为津G×××××(发动机号:332536,车架号码:LFV3A24G6D3053943)的奥迪车辆上的抵押等他项权责任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码为津G×××××(发动机号:332536,车架号码:LFV3A24G6D3053943)的奥迪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105000元;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丹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喜悦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仲裁解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主张上述《二手车交易协议》的签订地点在红桥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红桥区为合同签订地,且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亦××在红桥区,同时也无法认定红桥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原、被告在《二手车交易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区,故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琪速录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