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郑芳芳、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郑芳芳,陈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76号原告:杨秀兰,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郑芳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发林,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郑芳芳、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因杨秀兰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