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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初1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F1235958-9。负责人:黄学海,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4幢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4655-9。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被申请人: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楼7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0089-1。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被申请人: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休宁路与怀宁路交口总商会大厦23F,组织机构代码74486714-1。法定代表人:施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皖10民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应房产进行了查封。2016年9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商铺的保全措施(详见清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商铺的保全措施(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有春审 判 员  宋浩之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