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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国宏与靳玉琴、靳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宏,靳玉琴,靳宝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56号原告刘国宏,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平原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刘永福。被告靳玉琴,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宝财,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宏诉被告靳玉琴、靳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告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按期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原告刘国宏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原 琳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