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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5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文盲,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815。2016年1月4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婷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价值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黄某乙分给黄某甲一起吸食。2016年1月4日下午17时许,公安民警在工作发现被告人黄某甲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随即公安民警通过伏击守候,精心布控,在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东风街翠湖路口将黄某甲抓获,现场还捉获另外一名吸毒人员黄某乙,并扣押到黄某甲所驾驶的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4小包、疑似麻果的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2小包。经鉴定,送检的1、2号检材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79克和1.17克;送检的白色粉末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27克。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予以否认,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黄某乙,被扣押绿色盒子里面的毒品是张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是吸毒人员。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电白区麻岗镇那笈后陇村公园附近以5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冰毒一包给吸毒人员黄某乙,交易后黄某乙邀请黄某甲一起吸食毒品。2016年1月4日下午17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博贺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博贺镇翠湖路口将黄某甲、黄某乙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白色晶体4小包、白色粉末2小包、仿iphone4手机一部、电子称1台。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送检的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白色晶体4小包检材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79克和1.17克;送检的白色粉末2小包检材检见海洛因成分,净重0.27克。合计2.23克。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于1981年9月11日出生,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1月4日17时许被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博贺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4)签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毒品及作案工具;(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现场扣押到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白色晶体4小包、白色粉末2小包、两轮摩托车(粤K×××××、发动机号码为71203558)、仿iphone4手机一部、电子称1台;(6)秤量笔录、秤量照片。证实对扣押的疑似毒品进行秤量的过程;(7)通某。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的事实;(8)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9)博贺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扣押黄某甲的摩托车、手机、电子称、疑似冰毒的4小包、麻果的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海洛因白色粉末2小包、毒品外包装未取得任何指纹,故未能出具相关的书面鉴定结论。被扣押车牌号为粤K×××××二轮摩托车是被告人黄某甲大嫂刘胜花所有,与其家属联系得知刘胜花已外出打工,故无法搜集相关证言及摩托车证件信息。(10)车辆登记信息表。证明被扣押的车牌号为粤K×××××二轮摩托车权属为刘胜花所有。2.证人证言(1)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1月份的某一天晚上19时许,我在我们村的公园见到黄某甲,然后我给他50元人民币,叫他帮我买50元的冰毒,黄某甲拿了50元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就拿了一小包冰毒过来。然后我和黄某甲就用他提供的矿泉水和吸管吸食冰毒。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黄某乙辨认出照片(10)号是贩卖毒品给他的黄某甲。(2)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3日,我向麻岗镇的“阿英”购买毒品,然后再贩卖给林万兴。我从没有卖过毒品给黄某甲,也没有收过他的钱,只是因为拿过他几次毒品,有还给他的。我一共向黄某甲拿4、5次毒品,黄某甲没有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陈某辨认出照片(11)号是黄某甲。(3)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4日我没有与黄某甲吸过毒品,我也没有贩卖过毒品给任何人。黄某甲被捉获当天摩托车上的绿色盒子装的毒品我不知道是谁的,至于黄某甲是否贩卖毒品就不清楚了。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我吸食的毒品有时是“啊龙”提供,有时是“桂斌”提供。被捉获当天摩托车车头上的绿色塑料盒子装是“桂斌”在早上7时许我去他家时候他放的。我不知道他事先放盒子在我摩托车上,我是被捉获时候才知道的。我和黄某乙吸食的毒品是向“阿龙”买的。2015年11月份一个晚上(具体时间忘记了),我和黄某乙刚好在我们村的公园附近遇见,他就给我50元,我(电话号码178××××1025)就打电话给“阿龙”(电话号码183××××3338),说我马上就驾驶摩托车过去向他买50元的毒品,过了30分钟左右,我们来到约好的博贺码头一废旧收废站交易,交易完就各自回家了。又过了30分钟,我就拿着50元的毒品冰毒回到我们村的公园附近见黄某乙,我们通过矿泉水瓶过滤的方式吸食完冰毒就各自离开了。我没有贩卖毒品行为,我只是帮黄某乙购买过一次50元毒品冰毒。4.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红色颗粒及粉末5小包、白色晶体4小包检材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79克和1.17克;送检的白色粉末2小包检材检见海洛因成分,净重0.27克。合计2.23克。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理公开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黄某乙出售一次毒品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辩解没有向吸毒人员黄某乙出售毒品冰毒及在摩托车上被查获绿色盒子里面装有的毒品是张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通某、扣押清单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同时,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向被告人黄某甲贩卖过毒品。而被告人黄某甲所驾驶的摩托车在被查获之前一直由其使用,证据之间足以认定黄某甲对摩托车上的毒品存在实际的控制、支配,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甲辩解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量刑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16年1月4日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对扣押的毒品合计2.23克(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二轮摩托车(粤K×××××、发动机号码为71203558)、仿iphone4手机一部、电子称1台(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权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