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梁希林与李勇和、肖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希林,李勇和,肖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473号原告梁希林,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李勇和,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肖田文,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希林与被告李勇和、肖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希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李勇和、肖田文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希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勇和、肖田文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转移、出借、出租、抵押等形式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