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1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身份证号码:×××391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U×××××号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护堤路自汕头往潮州方向驾驶,途经护堤路金窖南一街路口时,追尾碰撞陈某丙驾驶的粤D×××××号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8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洪某甲、洪某乙的证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6)03006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汕公(司)鉴(法尸)字(2016)0300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录像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