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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佟文良、周凤云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佟文良,周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97号申请人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蛟河市河北街采煤沉陷区永泰小区70号楼x层x门法定代表人张洪鑫,总经理被申请人佟文良。被申请人周凤云,蛟河市天岗镇春江村农民(系被申请人佟文良的妻子)。申请人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佟文良、周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佟文良、周凤云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蛟河市明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佟文良、周凤云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忠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8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