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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326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欧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成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