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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志伟申请执行张祎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伟,张祎博,丹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志伟,男,生于1964年3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张祎博,男,生于1984年3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丹美子,女,生于1984年2月10日,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宋志伟申请执行张祎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883、278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2871号执行证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祎博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中牟县城西区经五路西、纬三路南龙苑小区5#楼2单元-602号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张祎博、丹美子向申请执行人宋志伟返还借款23.6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祎博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中牟县城西区经五路西、纬三路南龙苑小区5#楼2单元-602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盼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