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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其播与陈占钱、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播,陈占钱,陈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1793号原告:陈其播,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被告:陈占钱,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陈春秀,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原告陈其播与被告陈占钱、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播、被告陈占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其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占钱、陈春秀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同月25日,陈占钱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陈其播借款30000元、20000元,计50000元。2016年2月24日,双方经结算,陈占钱尚欠借款45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6月24日前还清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陈占钱、陈春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陈其播向陈占钱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陈占钱承认陈其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春秀未作答辩。陈其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收条复印件二份,并向本院申请调取了陈占钱与陈春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经庭审质证,陈占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陈春秀未予质证。对陈其播提交及本院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陈占钱向陈其播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21日。同月25日,陈占钱再向陈其播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4日。借款后,陈占钱共支付给陈其播利息35000元。2016年2月24日,经双方协商,陈占钱尚欠陈其播借款4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陈其播,双方约定该款定于2016年6月24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陈其播向陈占钱催讨未果,陈占钱尚欠借款45000元。陈占钱与陈春秀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系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陈其播与陈占钱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占钱应当偿还借款。故陈其播要求陈占钱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陈其播主张该借款系发生于陈占钱与陈春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陈占钱、陈春秀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陈占钱个人债务,对于陈其播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陈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占钱、陈春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陈其播借款4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陈占钱、陈春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