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立松、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松,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屠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松,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住所地绍兴富邦玛凯龙国际家居装饰广场*楼*****号。经营者李松泉,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屠雄雄,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系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实际经营者。本院在执行原告孙立松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屠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孙立松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之间签订的《富邦玛凯龙商品定货单》;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屠雄雄返还原告孙立松所付定金的二倍计68000元,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屠雄雄返还原告孙立松预付款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经营者李松泉为本案被执行人。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经营者李松泉的财产,以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李松泉家具店未履行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