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泽秀诉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泽秀,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044号原告:苏泽秀,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畅,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波,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莉,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傲旻,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泽秀诉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泽秀于2016年8月20日开庭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泽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泽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苏泽秀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丹速录员 郭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