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与王尧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王尧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398号原告: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经营者:吴剑钧。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尧仙,女,197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诉被告王尧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燕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小玲、骆仕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吴山花鸟城杭美画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燕 青人民陪审员 骆 仕 君人民陪审员 韩 小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昱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