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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红奇与秦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奇,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奇,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淅川县。被执行人秦帅,地址淅川县。王红奇与秦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3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红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红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红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胜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