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彭本玉与雷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本玉,雷本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545号原告彭本玉。被告雷本银。原告彭本玉与被告雷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彭本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本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本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彭本玉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