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泽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雪、罗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新园路。法定代表人:吴小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高家庄镇工业园区内宝康道)。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正。上诉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泽正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